**章总则
**条本会的名称中文名称:广东省湖南道县商会,英文名称:Hunan Daoxian Chamber of Commerce, Guangdong Province 简称: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本商会是由湖南省道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本商会以推动粤湘两省,特别是粤道两地的经济合作,拓展粤道经济纵横联络,加强湖南道县籍在粤企业凝聚力量共同协作发展,汇集资源开创经营新常态为宗旨。致力于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 为、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本会不直接从事营利性、投资性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构成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湖南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自成立以来无不良经 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本会的团体会员
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自成立之日起经营状况良好;
(五)能主动为本会服务,参加本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本会名誉职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其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职务 | 会费/年(万) | 职务 | 会费/年(万) |
名誉会长 | 赞助商会会费 | 会长 | 6 |
执行会长 | 3 | 秘书长 | 2 |
监事长 | 2 | 常务副会长 | 2 |
副会长 | 1 | 监事 | 1 |
单位常务理事 | 0.5 | 个人常务理事 | 0.5 |
单位理事 | 0.3 | 个人理事 | 0.2 |
单位会员 | 0.2 | 个人会员 | 0.1 |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会员的除名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产生方式
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30%;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等。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与商会有关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本会选举方式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本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组成换届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民主协商产生。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等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